首页> 查企业>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9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壮军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www.yy8080120.com
简介:
0
展开
谢江傲与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621民初2160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江傲与被告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昌言公司)、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简称中和公司)、岳阳市一人民医院(简称岳阳一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江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唐振华、昌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中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岳阳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谢江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岳阳一医院支付2011年7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合计192668.3元,庭审中增加金额为216897元。昌言公司、中和公司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谢江傲从2011年7月10日开始到岳阳一医院东院电工二班担任电工长达九年。于2011年8月1日与昌言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由昌言公司派遣谢江傲到岳阳一医院担任电工,由岳阳一医院安排执行标准的工时制度,月薪1250元加绩效工资,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4年1月1日与中和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派遣谢江傲到岳阳一医院担任电工,月薪为1470元加绩效工资,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随后续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谢江傲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从入职的第一个月起,由于人数不够,实行三班倒,24小时轮班一次,无双休日,亦无节假日。九年来的加班工资一直未予发放,也未安排补休。劳动仲裁委不受理,故诉诸本院。 岳阳一医院辩称,谢江傲主张2019年5月31日前的加班费部分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因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20年5月31日与中和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除基本工资外,该院支付的其他费用中包含了加班费。其任职部门不是创收部门,不存在绩效工资的问题。该单位为事业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名目,谢江傲加班费是以晚班式的形式予以发放的。其在该单位值晚班时大部分时间在睡觉休息,只有医院出现电路异常时才处于工作状态。值班并非加班,其性质与加班有着本质的区别,值班时间不应计算为加班。综上,谢江傲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昌言公司辩称,2011年8月1日与谢江傲签订劳动合同,派其到岳阳一医院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报酬已经支付完结。其起诉的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和公司辩称,于2014年1月1日与谢江傲签订劳动合同,派其至岳阳一医院工作。其于2020年5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5月9日解除。因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该院的所有一线工作人员均难以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但在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后,该院均按照实际情况支付了加班费。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谢江傲于2011年7月10日、2014年1月1日分别与昌言公司和中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岳阳一医院东院电工二班工作九年。其月工资从1250元调整到1470元。2019年每月增加了1300元增加到2770元由中和公司发放。九年期,谢江傲实行三班倒制,每二人一个班连续上班24小时(一日),随后休息二日。在合同期内,岳阳一医院按照其规定向谢江傲支付了晚班费和节日福利。2019年2月岳阳一医院向其支付了晚班费630元和春节加班费140元。2019年5月到2020年5月期间,岳阳一医院每月向其支付了晚班费700元或者770元。2020年2月岳阳一医院还支付了春节加班费230元。谢江傲于2020年5月9日因已达到退休年龄与中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9月21日谢江傲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会于2020年9月27日向其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0日谢江傲诉诸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证人彭某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江傲加班工资3973元; 二、驳回原告谢江傲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宏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凤
判决日期
2021-04-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