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5民辖终157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5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装修合同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案涉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而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以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管辖为由予以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属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合同属专业的装修合同,合同明确要求被上诉人需签订合同时,提供专业装修资质,然被上诉人至今仍未提供,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不具备是专业装修资质,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因而其管辖约定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明显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赵应军
审判员王芸
审判员马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刘静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