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财、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7民终178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有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刘有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刘有财
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彤
审判员胡光俊
审判员杜琼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琪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