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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31147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方式:010-64661710
注册时间:1982-09-1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
简介:
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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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行终852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禾公司)。 2.注册号:14205566。 3.申请日期:2014年3月19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灌溉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消毒;建筑信息;建筑设备出租;商品房建造。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 2.注册号:839873。 3.申请日期:1994年7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水下修理;建筑设备出租;挖掘机租赁;采石业;采矿业;内部和外部油漆业务;清扫建筑物(内部);锅炉清垢及修理业;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车辆抛光;车辆修理;电影放映机的修理;钟表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旧胎翻新(轮胎);水下建筑;建筑物密封;推土机出租;清洗机出租;钻井业;室内装潢修理;清扫建筑(外表面);清洗窗户;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冷冻设备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汽车保养;清洗汽车;车辆润滑油(润滑油);造船服务;照相器材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建筑信息;房屋建筑监督;建筑结构监督;维修信息;家具保养;建筑;照相器材修理;工厂建设;电梯安装与修理;仓库建设和修理;高炉的安装及修理;砖石建筑;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拆除建筑物;房屋隔热隔音;防潮业务(建筑物);敷石膏;铺沥青;泥水工作;机动车保养与维修;砌砖;清洗汽车;铺路;机动车清洗;飞机的维修;装设铅管;造船服务;管道建设和修理;用浮石磨光;码头防浪堤建筑;家具制造(修理);皮革保护、清洗和修补;布匹漂洗;干洗;警铃的安装与修理;电梯的安装与修理;防盗警铃的安装与修理;热补轮胎(轮胎修补);家具保养;洗涤;洗衣;灭虫业(非农业);气筒或泵的修理;电话安装与修理;火警器的安装及修理。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中信公司。 2.注册号:7792806。 3.申请日期:2009年10月29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水下建筑;拆除建筑物;仓库建筑和修理;建筑物防水;高炉的安装与修理;工厂建设;建筑物隔热隔音;管道铺设和维护;港湾建设;铺路;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采矿;采石;钻井;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外表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及其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维护);车辆加油站;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喷涂服务;家具制造(修理);烫衣服;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清洗衣服;电梯安装与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中信公司。 2.注册号:833945。 3.申请日期:1994年7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水下勘控;化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物理学(研究);机械研究;心理;测试胶印业;橡胶版印刷;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时装情报;出租衣服;写作编辑;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出租;录像带录制;有服务;化妆品研究;气象情报;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印刷业;照相排版;丝网印制;造型设计建筑学;建筑咨询;服装设计;夜礼服出租;翻译;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摄影;理发店;美容院;动物育种;除草业;消灭农业害虫;空中和地面化肥及其他农用化学品喷洒;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法律研究;夜间警卫;研究和开发(代他人);技术与研究;质量控制;工程制图;地质调查;土地测量;定;油田开采分析;高级理发店;动物饲养;园艺;庭院风景农场设备出租;专利;实施法律服务业;保护或监护人;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科研项目研究;是(技术)研究;工程;地质研究;地质勘控;土地调查;标准(测量);石油勘控;私人保卫;社交陪伴(护送);侦探公司;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计时服务;夜间警戒;化学分析;医务室;医疗辅助;公共保健浴室;餐馆;备办宴席;自助食堂;假日野营服务;提供营地设施;提供展览会设施;保健;整形外科;蒸汽浴室;咖啡馆;鸡尾酒服务;旅馆;招待所;临时住宿出租;提供营房设施;医院;护理(医务);疗养院;按摩。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中信公司。 2.注册号:847836。 3.申请日期:1994年7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6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票据交换(金融);货币兑换;保值纪念品发行;抵押贷款;财政估算;金融分析;证券交易行情;金融评估;邮票估价;古钱币估价;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公寓管理;不动产估价;农场出租;经纪;保释担保;担保人;发行旅行支票(立收票据);收款(租金);经营彩票;贵重物品寄存;金融咨询;金融信息;证券经纪;珍宝估价;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公寓出租;不动产经纪人;海关经纪;保证人;租借担保;筹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产业代管;组织募捐;受托管理;海上事故保险;分期付款的贷款;保险统计;金融评估;信托基金;信用社;保险评估;艺术品估价;不动产评估;核收票据(应收票据);保险;海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债务托收代理;金融贷款;金融服务;分期付款筹措资金;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海上保险;运输保险;保险信息;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储蓄银行;租借购置筹措资金;借款卡服务;汇划结算。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72481号《关于第14205566号“天禾中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相关规定;二、诉争商标在“消毒”服务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在除“消毒”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在“消毒”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除“消毒”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中信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中信公司简介、中信公司商标注册信息、维权材料、驰名商标证明、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广告宣传证据等作为证据。 中信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中,中信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引证商标信息页,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及商标注册证均显示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3717群组的“灭虫业(非农业)”服务; 2.1993年版《类似服务区分表》和2014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7类3717群组页面,显示“消毒”服务和“灭虫业(非农业)/灭害虫(非农业目的)”服务均为3717群组的服务。 原审法院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一次提交的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显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包括“灭虫业(非农业)”服务。原审庭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提交的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显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灭虫业(非农业)”服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诉争商标在“消毒”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认定有误,予以纠正;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按需认定的原则,鉴于诉争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对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不再予以评述;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理由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在“消毒”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应当予以撤销。 中信公司、天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孔庆兵 审判员孙柱永 审判员刘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娟 书记员郭媛媛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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