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利群与仁寿红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421民初1425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利群与被告仁寿红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盛公司)、第三人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利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07061元,并从2019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原告因“燃气输配设备研发生产基地测试中心项目”而借用第三人资质承建。2017年4月,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同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201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责任人黄俊(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建明之女婿)就案涉工程初步结算,向被告核定价款2934205元,扣减部分(地墙砖、外墙、散水、顶棚、水电)未做工程价款284056元,最终金额为2650149元。2018年12月13日,第三人(甲方)、原告(乙方)、被告(丙方)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基于该协议,由原告承受《劳务分包合同书》中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2019年1月25日,原告同被告补充结算,被告认可1#号楼超算面积58.79平方米(2242.94平方米-2184.15平方米),对应扣减30453.22元;由于被告未做3#楼地坪,原告代为支付第三方相应价款60000元。此外,垃圾清运费2000元应由被告承担。2020年6月,原告再次核对:原告应付被告劳务费2617695.78元(2650149元-30453.22元-2000元),原告应承担税金76243.53元(2617695.78元×2.91262%),原告应付被告劳务费及税金共计2693939.31元。而原告实际已付被告2801000元(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600000元,代被告支付3#楼地坪款60000元,第三人转账支付被告2141000元),品迭后即原告多付被告107060.69元(2801000元-2693939.31元)。综上,被告所多获取的107060.69元劳务费属于不当得利,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该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红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口头请求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利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苏宇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