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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联系方式:010-53268114
注册时间:1987-01-0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05号
简介:
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丝类商品、丝绸、丝绸服装及其他纺织品的生产与销售;纺织对外咨询服务、展览及技术交流服务;仓储与相关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餐饮管理;销售日用品;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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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汇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山涤纶厂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3440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丝集团)、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纺织集团)、中山市汇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汇盈公司)诉被告中山涤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涤纶厂)、第三人特佳(香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郑莹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散被告中山涤纶厂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被告自1988年12月经中山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三原告与第三人均是被告股东之一,四股东各自出资196万美元并各自占股25%。被告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经营涤纶丝,各种聚脂差别化纤维产品。经营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前期经济效益较好,但从2000年开始出现经营亏损,2003年被告与其40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开始停止经营生产,至今已停产达15年。自被告停产后,第三人就长期失联无法履行股东及董事的权利与义务。据悉,第三人董事长翁某1(被告副董事长)已失联多年无法取得联系。根据被告章程规定,被告解散事宜属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必须四方股东代表参加方能举行,且解散事宜应取得一致通过的方式。由此,导致被告多年无法召开董事会办理解散注销手续,被告已经陷入僵局,而且被告经营期限也早已届满,被告继续持续将对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风险。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18年12月28日,我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已经到期,自此再也没有年审,2003年全体员工遣散,并停止经营,到2015年时,有少部分设备出租,2015年后就完全没有再经营。原告诉称的事实,我司予以确认,同意原告的要求。 第三人不在其登记的地址经营,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间届满,第三人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及陈述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88年12月29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784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张某1,经营日期2018年12月28日,股东为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变更为纺织集团)、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变更为中丝集团)、中山市汇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各持股25%。 2008年5月5日,三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签订《合资经营企业中山涤纶厂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公司成立以来快二十年了,现由于公司的经营期限将于2008年12月28日到期,经合资各方协商一致,就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事项,由合资四方签订章程修正案如下:一、公司的经营期限延长10年,即由原20年延至30年;二、……。 自2007年-2019年,中山市中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每年均为被告进行年度审计。其中,2007年度及2008年度审计报告记载,被告已停产,存货存放数年以上未进行处理,2007年度、2008年度其他业务收入均为691200元,全部为设备租金收入。此后的年度审计报告均记载被告停产事宜。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并记载: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公司2018年12月28日营业执照逾期,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管理层计划终止经营,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第三人作出通报:1、因贵司未配合本公司办理有关的工商登记变更及年检等手续,公司自2011年起无法正常进行年检,公司营业执照即将被吊销。2、公司因3年未办理工商登记年检,也无法按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办理新的税务登记手续。3、根据股东要求召开董事会的提议,本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已将会议通知书寄给贵司所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贵司召开董事会,但此快件被以“无人居住不到收”原因退回本公司。4、公司在9月12日召开董事会,有三方股东参加,中丝集团提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央企需尽快退出原投资的“小、亏、远”企业,本公司属于央企退出的企业。5、按公司现状,多年未办股东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以及已经几年未能如期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手续,将面临无法生产经营,故中丝集团建议对本公司依法清算。 2017年7月3日,被告向董事会作出并抄送四股东的《致公司董事会的报告》载明:本公司自2003年11月停产以来已有十四年的时间了,因公司自1988年成立建厂所购置的整套机器设备生产线已有三十多年之长的历史,现在生产设备已残旧并且出现老化……加上已经停机几年损坏程度严重估计没有使用价值了。我们也曾多渠道想方设法去寻找承租客户……可是几乎没有人来询问和承租。公司停产这几年里只有一家租客承租,所收取微薄的租金只能应付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该客户在2015年5月份已撤离不租用了,现在公司已出现面临关闭的现象……恳请公司董事会根据目前的情况,认真研究作出处理的决定。 2017年7月3日,案外人广东中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要求退还厂房建筑物的通知》:要求贵司在2017年9月30日前退还已经占用我司多年的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8号厂区里的三座厂房(建筑面积21153.41平方米)将厂房归还给产权所属业主即我司。同时,贵司应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将厂房里的贵司机器设备全部搬迁出厂房。 2017年7月24日,被告作出《关于召开2017年董事会会议通知》通知了会议召开时间、地址,会议议题。 被告多次将上述文件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给第三人,但均未妥投。 2019年7月3日,三原告共同参加股东协商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鉴于第三人委托的董事由于个人原因长期未参加涤纶厂董事会,又未委托新董事且长期失联,本公司法定经营期限于2018年12月28日已经届满,但无法按程序形成有效董事会决议后正常清算解散,参会三方股东同意共同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解散清算。 庭审中,三原告称,如被告不解散,其设备则一直占用案外人广东中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地块,导致对方无法使用,造成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三原告作为被告占股75%的股东,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被告是否应予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一、被告的经营日期已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至今近两年的时间里,仍未办理经营日期延长,且被告已停产十余年,没有盈利,作为股东之一的第三人又长期失联,可见被告的经营管理已存在严重困难。二、被告的机器设备仍在占用案外人的厂房、地块,如不及时解散清算,将持续产生损失,加重被告的资产损耗,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以及各股东在本案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解决困境,但未果
判决结果
解散被告中山涤纶厂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芳 人民陪审员李楝宏 人民陪审员施丽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郑诗琳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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