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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燕
联系方式:0555-8224659
注册时间:1999-11-01
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苏李村向霍路中段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拆迁、设备拆除工程施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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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扬胜、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0521民初74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当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扬胜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山建安公司)、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扬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斌,向山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从德、孙宁,盛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钱扬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向山建安公司支付其工程款5176646元以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竣工之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8日,原与向山建安公司签订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太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C组团29#-34#楼)施工合同,嘉盛公司是该工程名义承包人,向山建安公司是实际承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根据被告的要求按时进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6年5月31日,马鞍山市审计局出具《关于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太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C组团29#-34#楼)价款结算审核情况报告》[马审价(2016)74号],工程价款审计确认金额为35736246.96元。截止目前,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3136万元,尚欠5176646元。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庭审中原告说明:工程价款为35736246.96元,被告已经支付3055.6万元(含被告替原告支付的部分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被告尚有5176646元工程款没有支付,诉状中所述的3136万元中包含了管理费80.4万元,原告认为管理费不受法律保护,其不应支付。 向山建安公司、嘉盛公司共同辩称:1、在该项目中,原告系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实际施工人含义一致。2、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付款比例及时间节点均应依据被告与业主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来确定,若业主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比例付款,被告就无法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3、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5%为质保金(1786812.35元),工程质保期在二到五年不等,即使按照原告所说的竣工日期(2015年1月30日),目前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诉求中的质保金不应得到支持。4、被告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方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根据目前交易习惯,收取管理费,符合行业惯例。5、向山建安公司方已经转付原告工程款3136万元(含80.4万元管理费)。6、钱扬胜向向山建安公司借款120万元。7、向山建安公司与嘉盛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系合伙关系,互负连带责任,二者共收取了管理费80.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嘉盛公司与向山建安公司合伙后以嘉盛公司的名义与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部公司将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太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C组团29#-34#楼)发包给向嘉盛公司施工。合同第26条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每月工程进度款经监理、业主审核后按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预审后付至80%,审计后付至95%,5%质保金按规定办理。该合同的附件3第2条根据建筑需要,对不同建筑部位约定了两年到五年不等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后向山建安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钱扬胜,由钱扬胜按照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筹集资金,组织施工,并自负盈亏。钱扬胜按照工程造价的1%交纳管理费。双方于2014年7月8日补签了《项目承揽合同》,对上述有关转包事宜进行了书面确认。2015年1月30日,太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C组团29#-34#楼经验收合格。2016年5月31日,马鞍山市审计局出具《关于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太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C组团29#-34#楼)价款结算审核情况报告》[马审价(2016)74号],审计确认金额为35736246.96元。原、被告双方对审计金额均予认可。涉案工程款由南部公司付给向山建安公司,再由向山建安公司转交给钱扬胜。截止目前,南部公司已经累计向向山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166万元(庭审后南部公司支付了30万元,达到工程决算价的88.59%),除保修金1786812.35元外,南部公司尚有工程款2289434.61元没有支付。向山建安公司收到工程款后,累计向钱扬胜转移支付3055.6万元(含向山建安公司替钱扬胜支付的部分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扣留80.4万元作为管理费,尚有30万元没有转移支付。另,钱扬胜向向山建安公司借款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南部公司与向山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山建安公司与钱扬胜签订的《项目承揽合同》,《关于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太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C组团29#-34#楼)价款结算审核情况报告》,太白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C组团29#-34#楼)《竣工验收备案表》,南部公司出具的付款情况说明,借款合同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钱扬胜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0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37元,由钱扬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志亮代理审判员郭振东 人民陪审员王发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程玉峰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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