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与田仁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504民初796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仁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沈大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仁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4年以来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建筑模板,用于贩卖,被告仅只支付部分货款;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模板款2796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仅支付20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796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79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796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田仁翠从原告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建筑模板用于被告贩卖,被告收到货物后仅只支付部分货款;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模板款2796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逾期偿还货款按月3%支付违约金。后被告仅支付200000元货款,尚欠796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现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79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田仁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6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息1.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六安金徽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被告田仁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国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君贤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