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与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民辖终49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南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审裁定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裁定移送,适用法律错误。确定管辖权时,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本案起诉时,中南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重整程序终止后,原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一冶公司辩称,中南公司已终止重整程序,已无适用集中管辖规定的必要。中南公司与一冶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约定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权目前处于待定状态,不当然由原审法院管辖。重整程序的主要任务是执行重整计划,并由管理人监督和报告,本案系在破产重整执行期间新发生的民事诉讼,并无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相协调的必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葛晓燕
审判员汤立双
审判员顾洪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璇璇
书记员苌璐曼
判决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