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25109623
注册时间:2000-11-20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华丽路1041号华丽花园星华阁P层8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二级,具体按粤物管证字第0200176号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顾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办);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限制项目);家电维修、上门安装(仅限上门服务);房屋租赁;清洁服务;消杀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家政服务;为医院、学校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为景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为体育场馆提供管理服务;公园娱乐设施、设备的上门维护与销售;从事城市道路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机动车停放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安服务。
展开
陈燕敏与朱静怡、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3民初4299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燕敏与被告朱静怡、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辰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杰,被告朱静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刘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燕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车辆损失4164元,2.判决被告赔偿误工损失272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5日晚上19点06分左右,深圳市罗湖区虹桥星座B栋××F房屋窗户玻璃突然从高空坠落,导致楼下停放原告的粤D×××××车牌丰田皇冠等车辆受到较为严重的损伤。该事故发生后,受损车主、B栋××F房主亲属、以及物业人员均到现场,对B栋××F房屋的玻璃坠落造成砸坏车辆的事故经过的情况,由B栋××F房主亲属和车主当场摄像留下现场证据。在这次玻璃坠落车辆被砸事故中,原告的粤D×××××丰田皇冠车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为4164元,不仅如此,还造成原告为修车来回奔波的误工费2727元。 朱静怡答辩称:1.被告认为该坠落的玻璃属于外墙而不属于窗户。涉案的这块玻璃并非被告所加装,也不能够擅自打开,更不能透风。因此被告认为它属于外墙。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外墙的安全保护义务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而且在此案发生之前被告同一栋楼同一户型的第三层、第五层也发生过同样的玻璃的坠落,而前两次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对该外墙的安全进行排查或者整修,导致了本次玻璃的再次坠落。被告认为,在该事件中如果原告确实有损失,那么赔偿的责任主体最重的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其次是租客(承租人)。被告虽然为所有权人,但是远离房屋的实际掌控,实际使用人刘辰应当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排查的义务。所以使用人应为第二责任人。原告车辆停放的地方为消防通道,并非正规停车位。因此原告的乱停行为也是导致此次损失的原因之一。3.关于原告的损失,从原告的举证来看其已经保险公司定损及估价,意味着原告的车辆维修费用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对于车主来说实际损失并不存在。关于误工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该误工费的请求也相当不合理。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该涉案房屋的玻璃属于落地窗玻璃,不属于公共外墙。2.2019年6月18日,我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小区大堂及负一楼、公告栏、电梯等候厅内粘贴了《关于做好空调架、窗户、防盗网安全防范的通知》,在虹桥星座管理处微信服务群及管理处微信帐号的朋友圈也进行了提示,并发送上述通知。2019年7月14日,管理处的微信帐号朋友圈发送了《罗湖区关于安全的防范通知》。事故发生后,金兆丰公司也积极配合刘辰做善后工作,并且从2014年12月28日接管该小区以来,并未出现窗户脱落炸裂的事件。此事件该由所有权人承担相关的赔偿。 刘辰答辩称,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房屋租赁期间朱静怡未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2.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交付符合用途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朱静怡作为本案的出租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涉案房屋即玻璃窗符合居住的安全用途,负有维修及排除隐患的义务,但是事实上自朱静怡出租开始,其除了收取押金租金以外从未向刘辰交付安全的租赁物,也没履行过维修的义务,甚至没有告诉过房屋存在安全隐患。3.我方认为炸裂的玻璃窗是房屋以及整栋楼的一个附着物,不是一个搁置物或独立悬挂的物品。出现意外的坠落是因为房屋建筑本身的问题,刘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房屋本身或者建设设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4.本案的原告是违规停放车辆,涉案停车地点属于消防通道,不能停放车辆。我方认为本案的玻璃窗自然炸裂属于意外事件,刘辰只是在此时此刻恰好入住,对损害没有过错,不负有维修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各方确认如下事实: 一、2019年10月15日晚19时6分左右,深圳市罗湖区虹桥星座B栋××F房窗户玻璃爆裂脱落,造成楼下停放的粤D×××××丰田皇冠车辆受损。 二、原告为粤D×××××丰田皇冠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朱静怡为深圳市罗湖区虹桥星座B栋××F房所有权人,该房屋竣工于2005年,被告朱静怡2016年6月购入。被告刘辰为涉讼玻璃爆裂脱落事件发生时,虹桥星座B栋××F房的承租人,于2017年7月承租。被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虹桥星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坠落的玻璃为虹桥星座B栋××F房落地窗户上的玻璃,不能开合。坠落为玻璃爆裂后发生的,不是整体坠落。 四、事故发生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讼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金额为416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朱静怡应向原告陈燕敏支付3747.6元; 二、被告刘辰应向原告陈燕敏支付416.4元。 上述一、二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静怡、刘辰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静怡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缴,被告负担之数应于前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杜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彦桦
判决日期
2021-04-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