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04执19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2民初84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李杰、李岩、汪洋、初秀荣、初秀华、姜胜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李杰、李岩、汪洋、初秀荣、初秀华、姜胜凯银行存款6249210.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长刘丽
执行员于学伟
执行员金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俊杰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