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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方式:0311-88627012
注册时间:1996-09-09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贵金属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核定为准);提供保管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财务顾问;理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律、法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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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赵矿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民终993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矿英、张忠建、赵玲、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上海孚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厘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格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指令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或提审。事实和理由:1、关于2019年5月31日孚厘公司向涉案借款协议汇入512350元及2019年6月21日河北银行退还孚厘公司512350元的原因。孚厘公司、格智公司与第三人联合财险上海公司之间就该类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为出借人将案涉借款债权直接转让给孚厘公司,第二种为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履行履约保证保险责任后债转给格智公司。案涉借款于2019年5月29日到期,赵矿英未依约履行且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河北银行便启动债务处理机制。因尚未确定好具体采用哪种模式,遂两种模式一起启动。一面,河北银行2019年5月30日,向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发出索赔申请书;一面孚厘公司直接受让案涉借款债权,并于2019年5月31日向涉案借款协议汇入债转款512350元。孚厘公司在操作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发现无法由出借人直接进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未能如期签订。有鉴于此,第一种债务处理方式停止,第二种方式继续启动。即最终确定案涉债务处理模式为以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履行履约保证保险责任,以追偿权纠纷来处理涉案债务。因孚厘公司直接受让债权的模式终止,河北银行便于2019年6月21日退还孚厘公司512350元债转款。因此,孚厘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成立。2、关于债转款支付时间与债权转让协议时间的解释。因起初未对债务处理的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进行确定,所以两种处理方式同时进行。在2019年6月20日左右最终确定由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履行履约保证保险责任,以追偿权纠纷来处理涉案债务。格智公司与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按照既定的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双方的合作是长久的,尽管协议签订在后,但双方2019年6月20日左右前便已达成债权转让合意,双方签署协议乃是对在先达成之债权转让合意之书面确认。此外,债转款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时间先后,并不影响格智公司与联合财险上海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3、本案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嫌疑。(1)河北银行的彩虹bank业务版块于2015年向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河北银监局备案,业务范围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业务模式合法。(2)孚厘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金融信息服务,其与赵矿英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格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委托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收购服务。本案涉及的业务架构全部在法律框架之内,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嫌疑。 赵矿英、张忠建、赵玲答辩称:本案存在以诉讼的手段通过追偿权纠纷达到格智公司掩盖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本案不应当由法院处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破。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格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赵矿英向格智公司支付债务款项512350元;2、赵矿英向格智公司支付律师费35617.50元;3、赵矿英向格智公司支付差旅费2000元;4、赵矿英向格智公司支付迟延债务利息(以512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张忠建、赵玲对赵矿英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赵矿英、张忠建、赵玲对格智公司起诉事实提出如下抗辩:本案赵矿英与河北银行直销银行平台投资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孚厘公司和河北银行直销平台作为中介向借款人出借50万元为法律禁止,同时河北银行直销银行平台投资人达30余人亦为法律禁止;联合财险上海公司以代偿河北银行平台投资人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把债权转让给格智公司,但联合财险上海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理赔512350元,而河北银行直销银行平台投资人已于2019年5月31日获得理赔,所以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未实际赔付,并未取得转让债权的资格;格智公司和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是受让不良债权的关系,格智公司全价收购案涉不良债权,且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在理赔前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债权的出让人,更是不合情理。另外,河北银行对案件事实作出如下陈述:案涉借款期限届满后,河北银行于2019年5月30日向联合财险上海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19年5月31日,孚厘公司为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先行垫付理赔款512350元,将款项汇入案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账户。2019年6月21日,联合财险上海公司依照索赔申请书指定账户赔付保险金,河北银行退还了孚厘公司为联合财险上海公司垫付理赔款512350元。综上,本案所涉的孚厘公司与赵矿英、张忠建、赵玲之间的信息服务合同及由该信息服务合同所发生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预交的9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达 审判员葛敬荣 审判员田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洁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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