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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14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联系方式:0769-22339063
注册时间:1992-09-05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前一巷前一号
简介: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物业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人工造林;工程管理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白蚁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城市公园管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保咨询服务;打捞服务;树木种植经营;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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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粤1971行初163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因考虑到起诉后各方有通过协商方式处理案涉争议之意向,为了更加妥善地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周金亮 审判员朱珍珍 人民陪审员张雅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严志英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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