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粤1971行初163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因考虑到起诉后各方有通过协商方式处理案涉争议之意向,为了更加妥善地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周金亮
审判员朱珍珍
人民陪审员张雅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严志英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