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926民初446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155000元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精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萍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