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与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402民初428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物业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玉溪市分公司)、何内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玉溪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在的北苑物业公司)与玉溪市邮政局(现在的邮政玉溪市分公司)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无效;2.请求确认邮政玉溪市分公司与何内林《房屋土地出租合同》无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玉溪市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经过政府审批规划,建设了诸葛小区四组团小区,1995年,小区建设完工,一共建设房屋278套,四至界线为:东至玉溪汽车服务公司围墙,南至朱槿路,西至巷道,北至玲珑苑小区与云溪宾馆围墙,占地面积10918.3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仅为4018.48平方米,小区的通行、绿化面积6899.82平方米。建设完工后,小区的全部房屋已经出售给了四组团的全体业主,玉溪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并将所有建筑面积和留下的通行、绿化面积分摊到各业主户名上进行了登记、办证。2010年5月,原告为了明确小区所有财产的事宜,多次找到了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映,2011年3月21日,红塔区信访局组织多家单位联合调查解决,从形成的关于新兴社区19组(诸葛小区四组团)公共设施及部分资产移交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也明确了玉溪市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和北苑物业公司对原告小区的资产权属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该产权权属系原告所有。但第一被告在管理该小区期间,却将己经分摊给原告业主并办理了土地权证的公厕旁78.4平方米土地出租给第二被告进行使用,至今一直没有归还。2019年11月30日,第二被告邮政玉溪市分公司又将自己在该租用的土地上建盖的房屋出租给了第三被告。现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北苑物业公司在没有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就将属于原告全体业主所有的公摊面积出租给第二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不动产权益,同时,第二被告在没有取得合法建盖房屋手续时,却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建盖房屋,还在自己不使用时出租给第三被告,也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北苑物业公司与邮政玉溪市分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和邮政玉溪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内林之间的《房屋土地出租合同》无效,从而保护原告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为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沛璇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