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金与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弟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402民初563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光金诉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丞公司)、谭弟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37129元及资金占用费3290元(暂计2018年9月19日至2021年1月19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以后以此类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仙、被告谭弟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佑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认定:被告谭弟勇借用被告佑承公司的资质承包了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山头五组、六组统规联建房工程。谭弟勇又将上述工程中的砌砖等工作承包给原告李光金施工,2018年9月19日经原告与谭弟勇结算,谭弟勇出具结算单,载明“…④以后还剩余工程款:39129(叁万玖仟壹佰贰拾玖元)…”。2018年9月23日,谭弟勇向李光金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2020年1月23日,谭弟勇向李光金转账2500元。剩余款项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由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李光金工程款11629元及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740.8元,并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李光金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余款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李光金负担281元,由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弟勇共同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谢雪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妍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