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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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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与清原百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423民初313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简称湾甸子镇政府)诉被告清原百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简称百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湾甸子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海,被告百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丽萍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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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湾甸子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百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湾甸子镇政府与百成公司签订《扶贫互助金转型使用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约定:湾甸子镇政府将互助金转型资金100000.00元拨到百成公司,用于该企业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享受年利率6%的红利分红。资金使用期限为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现使用期已经届满,百成公司未及时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湾甸子镇政府诉至法院。 百成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和《协议》约定内容均无异议。对我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收到了湾甸子镇政府拨付的100000.00元互助金转型资金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及我公司已经给付了两年使用期的利息,即12000.00元的事实也都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湾甸子镇政府与百成公司签订《扶贫互助金转型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由湾甸子镇政府拨互助金转型资金100000.00元到百成公司,用于该企业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享受年利率不低于6%的红利分红;资金使用期限: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资金下拨方式:由扶贫办拨入百成公司帐户;百成公司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红利分配协议,用款期间给予红利分配(另有脱贫带动协议)。《协议》签订后,湾甸子镇政府于2018年8月6日将互助金转型资金100000.00元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拨给百成公司,百成公司收到拨款后给湾甸子镇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据。 另查明,现资金使用期限已经届满,百成公司仅给付了互助金转型资金使用期限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两年合计12000.00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扶贫互助金转型使用协议》、通用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借款人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材料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清原百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人民政府借款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清原百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贲培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于艺晗 书记员董珊杉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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