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成芳、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民终879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芳、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江苏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万子榕
审判员黄宇
审判员朱培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继林
书记员张璇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