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胜好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03执474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胜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胜好逾期没有履行(2020)皖1503民特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冻结,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维真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徐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瑞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