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异340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执11776号申请执行人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越汇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辰融资租赁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刘忱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因上海益民互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俞妙根、彭加亮、潘中华、叶高学、王韬、赵刚及鑫隆公司的邵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之中。被执行人鑫隆公司是益民互融平台“非吸”案件的涉案单位和债务人担保方,其账户内资金均是益民互融平台立案后警方追赃所得资金。申请执行人富越汇通公司是益民互融平台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同时是益民互融平台的原法定代表人,他们利用信息优势,滥用民事权利,抢先查封鑫隆公司的银行账户,意在通过合法的执行程序,优先受偿。而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则富越汇通公司无优先于刑事的执行权。又鑫隆公司已将其对外的债权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是鑫隆公司的债权人,若本案继续执行,将影响异议人的债权清偿。故现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2020)沪0115执11776号案件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2018)沪0115民初71750号原告富越汇通公司诉被告锦辰融资租赁公司、鑫隆公司、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锦辰融资租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越汇通公司借款2550万元及相应利息;若被告锦辰融资租赁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由被告鑫隆公司、邵莹在被告锦辰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富越汇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富越汇通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权利人富越汇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5执11776号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忱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晓春
审判员盛爱琴
审判员常新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阚娟君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