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湖北鑫盛宏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527民初46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湖北鑫盛宏峰建设有限公司、杜金玉、杜李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金玉、杜李澄名下的银行存款40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杜金玉、杜李澄名下的银行存款4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5元,由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邓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鹏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