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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盛宏峰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羽
联系方式:0717-2691888
注册时间:2013-07-15
公司地址:秭归县两河口镇太坪村二组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路面路基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造林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苗木培育及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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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湖北鑫盛宏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527民初46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湖北鑫盛宏峰建设有限公司、杜金玉、杜李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金玉、杜李澄名下的银行存款40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杜金玉、杜李澄名下的银行存款4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5元,由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邓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鹏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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