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盛宏峰建设有限公司、杜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527民初46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湖北鑫盛宏峰建设有限公司、杜金玉、杜李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鄂0527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杜金玉、杜李澄名下的银行存款40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车辆或房产。原告秭归县水田坝力生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杜李澄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对杜李澄所有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进行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邓永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鹏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