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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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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温小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35民初198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被告温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小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到期信用卡本金41759.18元、利息19138.37元和到期的违约金9866.47元,合计70764.02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及违约金(未还部分的5%)收取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为满足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一张长城金信用卡(卡号:62×××65)用于日常消费。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发卡。被告自2019年1月15日开始逾期,已经逾期1年以上。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收,被告一直未能还清欠款。被告行为已经违反其所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温小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长城金信用卡一张(卡号:62×××65)。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发卡。其后,被告持该卡用于消费。被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逾期。截止2020年12月27日,被告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1759.18元、利息19138.37元、滞纳金9866.47元。 另查明,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未还款部分5%计算。 上述事实有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结欠清单、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温小红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1759.18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19138.37元,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84.5元,由被告温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陈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静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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