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峰、武汉百事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03执5936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明峰与武汉百事兴商贸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峰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百事兴商贸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百事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24街坊特1号3层商网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6日到2024年4月7日,该房屋有抵押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袁毅然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陈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洁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