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燕、成都美年体检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14财保119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庆燕与被申请人成都美年体检医院有限公司、成都新都美年上都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川0114执保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美年体检医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滨江支行营业室账户4402××××6939内银行存款131707.20元;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新都美年上都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户8111××××4308内银行存款175609.60元。王庆燕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美年体检医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滨江支行营业室账户4402××××6939内银行存款131707.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新都美年上都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户8111××××4308内银行存款175609.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廖子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小利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