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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35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立川
联系方式:0531-88874886
注册时间:2005-11-14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5678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电气设备修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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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书君、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民申1789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谢书君因与被申请人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光煤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7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谢书君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在网上看到被申请人发布的招聘广告后去应聘,为被申请人连续工作了7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的运输煤气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不能用派遣工。申请人与案外人济南天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两公司根本不具备派遣资格,只是普通的劳务机构。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案外人所签的劳动合同,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签的,系被申请人自行制作,申请人根本没有见过,签订日期空白,所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因违法而无效。被申请人借用案外人名义发工资和交社保,恶意掩盖事实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二、(1)原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错误的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双方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申请人遵照被申请人的时间、线路安排,按照被申请人的调度指挥进行运送煤气工作,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申请人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是被申请人的基础性岗位。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结合申请人的工作证、工作服,申请人遵守被申请人的考勤及调度安排工作等足够的证据,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原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无效和派遣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主要岗位、工种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工,远超10%的比例。申请人没有为案外人工作过,也未受其管理,所签的合同也是在被申请人拿的空白合同上签的字,案外人也没有派遣资格,所以,申请人与案外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3)原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给申请人赔偿金。申请人在一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亦应一并得到支持。(4)原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精神及司法解释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中律师费负担的规定。(5)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类案同判的规定。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了(2016)鲁019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申3773号民事判决书供法庭参考,但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参考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蓝光煤气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仅是用工单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派遣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之间仅为劳务派遣关系。二、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义务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要求支付律师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本案与田乃润案件情形不一致,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参考。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谢书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崔志芹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贾新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艳艳 书记员白靖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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