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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35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立川
联系方式:0531-88874886
注册时间:2005-11-14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5678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电气设备修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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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逊杰、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民申178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逊杰因与被申请人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光煤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8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逊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在网上看到被申请人发布的招聘广告后去被申请人公司办公室应聘,由被申请人录取后开始工作的,并且为被申请人连续工作了12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的运输煤气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而从事主营业务的申请人是不能用派遣形式的。申请人与案外人济南天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汇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两公司根本不具备派遣资格,只是普通的劳务机构。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案外人所签的劳动合同,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负责人孙彩丽拿着上述空白合同,在被申请人的办公室让申请人签的,是违法无效的。派遣合同系被申请人自行制作,申请人根本没有见过,而且,合同上连签订日期这种合同必备条款都是空白,所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因违法而无效。被申请人借用案外人名义发工资和交社保,是明显的恶意逃避自身法律义务的掩盖事实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二、(1)原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错误的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双方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申请人遵照被申请人的时间、线路安排,按照被申请人的调度指挥进行运送煤气工作,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申请人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是被申请人的基础性岗位。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结合申请人的工作证、工作服,申请人遵守被申请人的考勤及调度安排工作等足够的证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原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无效和派遣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主要岗位、工种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工,远超10%的比例。被申请人本应与劳动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将企业的义务转嫁给了派遣单位,企业变成了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掩盖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真实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压低用工成本,成功将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风险转嫁给了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这种“有漏洞可钻”的用工形式使得申请人不能享受企业正式员工的年终奖励、住房补贴、教育培训费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也和正式员工存在明显差异,最终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损。申请人没有为案外人工作过,也未受其管理,所签的合同也是在被申请人拿的空白合同上签的字,案外人也没有派遣资格,所以,申请人与案外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3)原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给申请人赔偿金。申请人在一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亦应一并得到支持。(4)原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精神及司法解释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中律师费负担的规定。(5)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类案同判的规定。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了(2016)鲁019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2017)鲁01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等供法庭参考,但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参考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蓝光煤气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仅是用工单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派遣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之间仅为劳务派遣公司。二、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义务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律师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本案与田乃润案件情形不一致,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参考。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刘逊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范翠真 审判员杜磊 审判员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俊峰 书记员王福梅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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