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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975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健
联系方式:023-67110497
注册时间:2003-12-31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
简介:
许可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准范围内承接军品科研、生产、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机械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及工具的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及工具的科研、制造、销售(以上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产品除外),生产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制造),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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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与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5民初22769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夏海芳,望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光、卢泽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望江公司支付定作款4553523.1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损失计算方法:其中950954元从2018年2月25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其中12954元从2018年2月25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其中3589615元从2018年11月9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损失以45535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方圆公司与望江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2016年12月5日,望江公司确认尚结欠方圆公司9026270.94元,后双方又发生往来6327252.2元,但望江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方圆公司4553523.14元。方圆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望江公司辩称:双方多次签订合同,每次都是零星付款,未进行清理,也未对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多份合同均约定了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质保金为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但需方圆公司提供剩余四年质保期的保函,方圆公司未提交保函,故该部分款项未达到支付条件;方圆公司提供的定作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望江公司已向方圆公司发送了要求赔偿的函件,并行使了相关赔偿款的抵销权;双方没有办理结算,方圆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没有依据。 望江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方圆公司支付因定作物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望江公司损失4342459.23元及逾期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法:其中1564639.2元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其中1557399.61元从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其中1220420.42元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损失以4342459.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望江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多份定作合同,并约定了质量标准,但因方圆公司交付的定作零部件金属夹杂物超标,导致望江公司出厂的5台齿轮箱发生,造成4342459.23元损失。望江公司在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就前述5台齿轮箱的损失向方圆公司发送了《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通知方圆公司应赔偿的损失金额并从应付货款中扣除。2019年5月16日,双方的代表对损失问题进行了协商,形成了会议纪要,但方圆公司不顾双方债务已经互相抵销的事实,单方提起诉讼,故望江公司亦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方圆公司辩称,一、望江公司提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系双方于2014年和2015年签订的合同中产品,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与方圆公司主张货款的合同不一致,望江公司应另行诉讼;二、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望江公司负有检验义务,且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为20日,望江公司未及时检验就进行加工,或检验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方圆公司不再就质量问题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三、望江公司向方圆公司采购的是锻件毛坯,但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齿轮箱,而望江公司向多个供应商采购用于制作齿轮箱的锻件毛坯,故不能确定望江公司所称的出现问题的齿轮箱是使用方圆公司提供的产品;四、即使出现问题的齿轮箱使用了方圆公司供应的锻件毛坯,望江公司在收货时已检验合格,又对锻件毛坯进行了热处理等多次再加工程序,已经改变了锻件毛坯的性能,无法认定是方圆公司提供的锻件毛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齿轮箱失效可能由于齿轮箱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现场风力变化、安装、操作等各种原因,无法确定即是方圆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五、即使方圆公司应该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对望江公司自行加工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方圆公司提供的产品单价仅几千到几万元,利润则更低,望江公司要求方圆公司承担数百万元的损失赔偿,超出了可预见的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定作合同》(7份)、增值税发票(8份)、送货单(34份)、《企业询证函》《质量保证协议》《方圆故障齿轮相关事宜洽谈会议纪要》《风电齿轮箱调质钢锻件交货技术条件》(2份)、《技术协议书》(2份)、产品合格证(4份)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截图、江苏省石化装备行业协会网页截图、领英网站截图、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截图,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在后文综合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望江公司举示的《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2014年采购合同》、产品发运交接单及发票、产品销售发运交接单及发票(各3份),《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产品销售发运交接单及发票,《技术服务合同》(2017.4.10)及发票、《失效分析报告》(2017.5.11)、《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2017.12.26)、《广东明阳广西西岭风电场齿轮箱吊装更换合同》、广西西岭风电场传动链更换工程完工验收单、付款凭证及发票(5份),《货物运输协议》《关于重庆望江风场2.0MW齿轮箱运输事项的通知》、厂外派车单、动力运输公司厂外租车专用运单、付款凭证及发票,《技术服务合同》(2018.6.5)、付款凭证及发票、《失效分析报告》(2017.11.8)、《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2018.12.14)、《广东明阳重庆蒲叶林风电场齿轮箱吊装更换合同》(2017.9.15)、重庆蒲叶林风电场传动链更换工程完工验收单(2017.9.10)、借(领)款单、资金使用审批单、付款凭证及发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失效分析报告》(2017.11.16)、《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2018.12.14)、《定作合同》(2016.2.20)、《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重庆格瑞德轴承有限公司2016.3.14),《失效分析报告》(2018.8.5)、《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2018.12.14),《明阳广西恭城风电场齿轮箱部件更换吊装合同》、广西恭城风电场齿轮箱部件更换工程完工验收单、付款凭证及发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6.3.14),《技术服务合同》(2019.7.18)、付款凭证及发票,《失效分析报告》(2018.11.7)、《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2018.12.20)、《广东明阳重庆蒲叶林风电场齿轮箱吊装更换合同》(2018.8.16)、重庆蒲叶林风电场传动链更换工程完工验收单(2018.8.27)、付款凭证及发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7.11.15)、借(领)款单、发票,《关于编号17064、17066、18067、18076报告结论的补充说明》均系原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在后文综合予以认定;2.《关于广西恭城WF000A3齿轮箱失效分析的会议纪要》、领料单(2018.2.26、2018.7.18各一份)均系复印件,且方圆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3.WF2000A4重要零件配对(20150052#)、WF2000A3重要零件配套表(20150019)、WF2000A3重要零件配套表(20150016)、WF2000A3重要零件配套表(20150059#)、WF2000A3重要零件配套表(20150014)均系望江公司自行制作打印的表格,且方圆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该组证据性质属当事人陈述,对其是否真实可信,本院以其他证据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1日,望江公司作为甲方、方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约定乙方作为与望江公司合作的配套企业,产品验收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和《产品供货合同》,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异议时,由双方共同鉴定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申辩,亦可现场确认,但不可拖延,甲方发现零部件质量问题时,乙方应一周内处理完毕,零部件装配用户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作出反应,或接受用户意见予以赔偿,或派人与甲方协商进行故障调查,如果乙方接到反馈问题三日内无反应,应视为乙方默认甲方对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并同意相应的赔偿;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甲方返工返修费用,乙方应按30元/小时(包括辅料费用)赔偿工时费;乙方应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在产品出厂前进行最终检验,每批产品出具质量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乙方接到甲方检验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解决(返修或办理退货),并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否则甲方不负保管义务,乙方零部件装配交付用户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亦按此处理;甲方在装配或出厂试验过程中,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失效的零部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总成产品相关零部件的损坏而造成的损失,乙方要赔偿损坏零部件价值费,装配调试、拆检等工时费以及辅料费;产品出厂后,在甲方规定的保修范围内,如因乙方零部件造成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产品修理费用、交通差旅费、补贴费、运输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后以书面形式返回甲方。 2014年9月6日,望江公司作为定作人,方圆公司作为承揽人签订编号为2014-齿-15的《定作合同》,约定望江公司委托方圆公司定作输出轴、太阳轮轴、行星轮[规格型号WF2000A3/0101-15(Z)]、高速中间轴[规格型号WF2000A3/0105-1(Z)]、高速中间轴齿轮、第二级输入轴、第二级输入轴齿轮等产品,总金额3044046元(含税),交货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0月10日;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WF2000A4《风电齿轮锻件毛坯外协技术协议》、《风电调质钢锻件技术协议》(WJSCLX2014-02)、《风电渗碳钢锻件技术协议》(WJSCLX2014-01)执行,检验期限为20日;产品验收合格入库后一个月内,通知承揽人开发票进行挂账,次月安排付款;质保期为五年,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一年质保期后付完,但须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四年质保期的银行保函,并不能免除质保期满后所出现的质量责任,质保期满后发生的质量责任,按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协议签订后,方圆公司向望江公司交付了定作物,但望江公司认为该合同中所涉的行星轮[规格型号WF2000A3/0101-15(Z)]、高速中间轴[规格型号WF2000A3/0105-1(Z)]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为维修、更换配件而产生损失,要求方圆公司赔偿,具体情况在后文列明。 2015年4月15日,望江公司作为定作人,方圆公司作为承揽人签订编号为2015-齿-37的《定作合同》,约定望江公司委托方圆公司定作齿圈、输出轴[规格型号WF2000A4/01-19(Z)]、太阳轮轴等产品,总价1614407.6元,交货日期为以定作人下达的生产计划传真为准;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WF2000A4《风电齿轮箱调质钢锻件交货技术条件》[ZC7.4.1/1(46)W01]、《风电齿轮箱渗碳钢锻件交货技术条件》[ZC7.4.1/1(46)W02]执行,检验期限为20日;产品全部交货、验收、机加、探伤合格入库后,由定作人通知承揽人开票、挂账,根据挂账金额,次月安排付款;质保期为五年,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一年质保期后付完,但须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四年质保期的银行保函,并不能免除质保期满后所出现的质量责任,质保期满后发生的质量责任,按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协议签订后,方圆公司向望江公司交付了定作物,但望江公司认为该合同中所涉的输出轴[规格型号WF2000A4/01-19(Z)]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为维修、更换配件而产生损失,要求方圆公司赔偿,具体情况在后文列明。 其后双方继续开展了承揽业务的合作。2016年12月5日,望江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函称截止2016年11月30日,望江公司欠方圆公司9026270.94元,方圆公司认可该函件。 2016年11月30日,望江公司作为定作人,方圆公司作为承揽人签订编号为2016-齿-38的《定作合同》,约定望江公司委托方圆公司定作齿圈等产品,总金额840911.5元(含税),其余合同约定同2015-齿-37《定作合同》。其后,望江公司与方圆公司又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2017-齿-86《定作合同》,合同金额179333元(含税);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2017-齿-87《定作合同》,合同金额1706759.2元(含税);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2018-齿-15《定作合同》,合同金额1233078.4元(含税);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2018-齿-20《定作合同》,合同金额2356536.6元(含税);期间2017-齿-87《定作合同》实际定作产品有部分变化,以上5份《定作合同》实际合同总金额为6327252.2元。合同签订后,方圆公司向望江公司交付了产品,并于分别于2017年3月26日向望江公司开具840911.5元;于2018年1月3日向望江公司开具905593.4元发票一张、978178.3元发票一张;于2018年1月24日向望江公司开具12954元发票一张;于2018年10月8日向望江公司开具874677.2元发票一张、1029723.2元发票一张、974930元发票一张、710284.6元发票一张。《企业询证函》发出后,方圆公司自认望江公司又陆续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定作款4553523.14元。望江公司庭审中称,为便于计算,其认可《企业询证函》中载明的望江公司欠方圆公司9026270.94元均已付清,不主张扣留质保金,但其后新发生的6327252.2元,因方圆公司未完成质保义务,质保金尚未达到返还条件。 2014年8月,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与望江公司签订《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2014年采购合同》,约定明阳公司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向望江公司采购规格型号WF2000A3的风电齿轮箱100台,单价每台1055000元;产品质保期为风电机组通过业主预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2014年12月26日,明阳公司向望江公司下达采购25台规格型号WF2000A3的风电齿轮箱的订单;2015年5月19日,明阳公司向望江公司下达采购23台规格型号WF2000A3的风电齿轮箱的订单。该合同履行中,望江公司主张因方圆公司提供的配件质量问题,造成以下损失: (一)2015年5月14日,望江公司向明阳公司交付规格型号WF2000A3的风电齿轮箱2台,产品编号分别为20150013、20150014。后编号20150014齿轮箱使用中发生故障。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9日,望江公司委托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对损坏的齿轮箱进行了更换,产生吊装费485000元。望江公司另主张为更换故障齿轮箱发生备件费用10904元,并举示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购买内六角螺钉、平垫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的付款凭据。2018年11月7日,重庆大学失效分析中心对该齿轮箱出具《失效分析报告》,报告称编号为WJ20150014齿轮箱于2016年8月并网发电,2018年8月7日出现异常,经检测确认编号为WJ20140063、WJ20140081、WJ20140053三个行星轮发生断齿,分析认为系WJ20140081行星轮最先断齿引起齿轮箱后续损伤,WJ20140081行星轮次表层存在聚集分布的夹杂物是引起行星轮齿轮断齿的重要原因。2019年7月16日,望江公司就编号20150014、20150019等9台故障齿轮箱与重庆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重庆大学对齿轮箱损坏原因进行鉴定,望江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85000元。望江公司主张编号为20150014齿轮箱中不合格行星轮来自方圆公司履行2014-齿-15的《定作合同》所提供。2018年12月20日,望江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称方圆公司提供的编号为WJ20140063、WJ20140081、WJ20140053三个行星轮因锻件非金属夹杂物超标造成望江公司编号为20150014齿轮箱报废,主机厂要求更换齿轮箱,望江公司根据双方《质量保证协议》要求方圆公司赔偿产品吊装费485000元、人工费(风场)6000元、备品备件费29670元、租车费3000元、第三方检测费10000元、回厂拆解费用10840.9元、差旅费9528元、齿轮箱价值(含税)1041000元,扣除货物残值234772.32元,须赔偿金额1209012.17元。 (二)2015年5月26日,望江公司向明阳公司交付规格型号WF2000A3的风电齿轮箱2台,产品编号分别为20150015、20150016。后编号20150016的齿轮箱使用中发生故障。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7日,望江公司委托运通公司对损坏的齿轮箱进行了更换,产生吊装费490000元。望江公司另主张为更换故障齿轮箱发生备件费用29670元,并举示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购买内六角螺钉、平垫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发票。2017年11月19日,重庆大学失效分析中心对该齿轮箱出具《失效分析报告》,报告称编号为20150016的齿轮箱于2016年2月开始并网发电,工作时编号为WJ20140022的高速轴出现齿面断裂,分析认为次表层存在聚集分布夹杂物是引起高速轴断齿的重要原因。2018年6月5日,望江公司就编号20150016、20150052等15台故障齿轮箱与重庆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重庆大学对齿轮箱损坏原因进行鉴定,望江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169500元。望江公司主张编号为20150016齿轮箱中不合格高速中间轴来自方圆公司履行2014-齿-15的《定作合同》所提供,望江公司提交方圆公司出具的载明产品编号(WJ20140022)的产品合格证予以证明。2018年12月14日,望江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称方圆公司提供的编号WJ20140022高速中间轴因锻件非金属夹杂物超标造成望江公司编号为20150016齿轮箱报废,主机厂要求更换齿轮箱,望江公司根据双方《质量保证协议》要求方圆公司赔偿产品吊装费490000元、人工费(风场)6000元、备品备件费29670元、租车费3000元、第三方检测费11300元、回厂拆解费用10840.9元、差旅费9528元、齿轮箱价值(含税)1041000元,扣除货物残值231666.22元,须赔偿金额1218416.27元。 (三)2015年5月28日,望江公司向明阳公司交付规格型号WF2000A3的风电齿轮箱2台,产品编号分别为20150019、20150020。后编号20150019的齿轮箱使用中发生故障。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望江公司委托运通公司对损坏的齿轮箱进行了更换,产生吊装费180000元。望江公司主张为维修该齿轮箱,其向溧阳市金昆锻压有限公司另行采购了高速中间轴和高速中间轴齿轮,分别花费6682.5元、10296元,并举示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定作合同》为证;又向重庆格瑞德轴承有限公司采购了价格分别为12370元和3100元的滚子轴承,并举示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证;又向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采购SKF轴承,花费6868元,并举示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证。2018年8月5日,重庆大学失效分析中心对该齿轮箱出具《失效分析报告》,报告称编号为20150019齿轮箱于2015年12月并网发电,2018年出现异常,经检测确认编号为WJ20140004高速中间轴发生开裂,分析认为高速中间轴断齿为疲劳断裂方式,次表层O点可能存在缺陷(如夹杂物等),引起疲劳裂纹源的产生和后续裂纹扩展。2019年7月16日,望江公司就编号20150014、20150019等9台故障齿轮箱与重庆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重庆大学对齿轮箱损坏原因进行鉴定,望江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85000元。望江公司主张编号为20150019齿轮箱中不合格高速中间轴来自方圆公司履行2014-齿-15的《定作合同》所提供,望江公司提交方圆公司出具的载明产品编号(WJ20140004)的产品合格证予以证明。2018年12月14日,望江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称方圆公司提供的编号为WJ20140004高速中间轴因锻件非金属夹杂物超标造成望江公司编号为20150019齿轮箱故障,主机厂要求更换故障件,望江公司根据双方《质量保证协议》要求方圆公司赔偿产品吊装费180000元、运输费4500元、人工费(风场)12000元、备品备件费36110.27元、租车费3000元、第三方检测费11300元、差旅费24600元,扣除货物残值1467元,须赔偿金额270042.87元。 (四)2015年10月30日,望江公司向明阳公司交付规格型号WF2000A3的风电齿轮箱2台,产品编号分别为20150059、20150060。后编号为20150059的齿轮箱使用中损坏。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3日,望江公司委托运通公司对损坏的齿轮箱进行了更换,产生吊装费540000元;同时望江公司委托重庆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将新齿轮箱送至广西恭城风电场并将损坏齿轮箱运回,产生运输费29800元。2017年4月10日,望江公司与重庆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重庆大学对齿轮箱损坏原因进行鉴定,望江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55000元;2017年5月11日,重庆大学失效分析中心出具《失效分析报告》,报告称齿轮箱损坏是由于Ⅱ号行星轮次表层存在聚集分布夹杂物引起行星轮剥齿和断裂,后导致齿轮箱进一步失效。望江公司主张编号为20150059齿轮箱中不合格行星轮来自方圆公司履行2014-齿-15的《定作合同》所提供,望江公司提交2015年7月10日载有方圆公司交货编号的交货单予以证明。2017年12月26日,望江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称方圆公司提供的编号为WJ20150118行星轮0101-15(Z)因材料成分有非金属夹杂物导致断齿,造成望江公司编号为20150059齿轮箱报废,主机厂要求更换齿轮箱,望江公司根据双方《质量保证协议》要求方圆公司赔偿1584639.2元,其中包括产品吊装费540000元、产品运输费29800元、人工费(风场)10000元、租车费3000元、第三方检测费55000元、回厂拆解费用21681.8元、差旅费23448元、更换产品成本901709.4元,扣除货物残值20000元,须赔偿金额1564639.2元。 2015年10月28日,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望江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望江公司采购规格型号WF2000A1的风电齿轮箱25台用于大唐新能源重庆丰都风电场项目,采购规格型号WF2000A4的风电齿轮箱10台用于北方龙源沙德格风电场项目,规格型号WF2000A4的风电齿轮箱75台用于黄骅项目(25台)和格尔木项目(50台),单价每台920000元。2015年11月9日,望江公司向敦煌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交付了规格型号WF2000A4、产品编号20150052的风电齿轮箱1台。后该齿轮箱使用者发生故障。望江公司主张为维修该齿轮箱,其向溧阳市金昆锻压有限公司另行采购了输出轴,花费2178元,并举示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定作合同》为证;又向重庆格瑞德轴承有限公司采购了30230-A、32230-A圆锥滚子轴承和NU2324-ECML-L4B-C3圆柱滚子轴承,分别花费2480元、4300元、4600元,并举示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证。2017年11月16日,重庆大学失效分析中心出具《失效分析报告》,报告称编号WJ20150052的风电齿轮箱工作中零件编号为20150081的输出轴出现一处齿面断裂,分析认为次表层存在聚集分布的夹杂物是引起输出轴断齿的重要原因。2018年6月5日,望江公司就编号20150016、20150052等15台故障齿轮箱与重庆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重庆大学对齿轮箱损坏原因进行鉴定,望江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169500元。望江公司主张编号为201500152齿轮箱中不合格输出轴来自方圆公司履行2015-齿-37的《定作合同》所提供,望江公司提交方圆公司出具的载明产品编号(WJ20150081)的产品合格证及送货单予以证明。2018年12月14日,望江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质量损失赔偿通知书》,称方圆公司提供的编号为WJ20150081输出轴因锻件非金属夹杂物超标造成望江公司编号为20150052齿轮箱故障,主机厂要求更换故障件,望江公司根据双方《质量保证协议》要求方圆公司赔偿产品运输费7200元、人工费(风场)8000元、备品备件费10710.56元、租车费3000元、第三方检测费11300元、差旅费17000元,扣除货物残值236元,须赔偿金额56973.66元。 2019年5月16日,望江公司与方圆公司就齿轮故障索赔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内容称望江公司于2017年8月和2018年12月分两次对方圆公司进行了索赔,涉及5台故障齿轮箱,共计索赔金额433余万元;方圆公司对望江公司的质量索赔不予认可,认为质量索赔的理由不够充分,第三方分析不够全面,如果定性为质量索赔对方圆公司行业名誉有影响,方圆公司同意齿轮失效产生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方圆公司愿意承担失效齿轮的锻件材料费,若整机更换则承担损失的5%;望江公司认为分析报告已经明确了故障原因,方圆公司应按望江公司主张金额赔偿。 2020年6月30日,重庆大学失效分析中心对其关于WJ20150052、WJ20150016、WJ20150014齿轮箱的故障分析报告中结论部分“次表层存在聚集分布的夹杂物是引起……断齿的重要原因”补充说明其等同于“次表层存在聚集分布的夹杂物是引起……断齿的原因”,此处“重要”二字实为强调之意;对其关于WJ20150019齿轮箱高速中间轴断齿原因分析中的“次表层O点可能存在缺陷(如夹杂物等)”中的“可能”二字作出补充说明,称裂纹源处必有导致起源的缺陷,此前亦有较多同类案例供参考判断,“可能”二字只是由于未直接观察到缺陷,从失效分析的逻辑严谨性考虑。另查明,重庆大学失效分析中心系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工作委员会(现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批准认证的失效分析网点
判决结果
一、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4237160.53元; 二、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143689.84元; 三、驳回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938.53元,由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由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34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769.84元,由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负担19974.5元,由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9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振宇 书记员许茜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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