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张恒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503民初19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张恒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衣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宏秀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