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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舒向健
联系方式:15152575735
注册时间:2010-06-23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红旗路8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治理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航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输变电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物加固;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园林绿化的养护;园林设施设备(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安装;树木、花卉、草坪的种植和销售;花卉、草坪的租赁;建筑机械、钢模板租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混凝土、水泥及制品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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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兆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12民初2840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创公司)、左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彦、朱斌,被告华尔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川,被告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华尔创公司赔偿原告通信抢修及管线迁移等相关损失费用计268442.71元(后变更为189430.27元)。2、请求法院判决张玉祥、左某某与华尔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2日,被告华尔创公司要在清江浦区,大同路进行污水管道施工。因为施工路段有原告公司和移动公司的光缆铺设,所以在2019年7月20日移动公司员工陈建忠、肖玉兵与被告华尔创公司员工屠帅在涉案现场进行沟通与交底,为了避免野蛮施工和通信光缆被破坏,移动公司提出在涉案区域被告华尔创公司需要采用人工作业,将通信管道内的光缆挖出,采用钢管支撑保护后再进行污水管道开挖施工,待污水管道施工结束后原告再将管线安置在污水管上侧,该方案得到被告华尔创公司的认可。2019年7月22日上午7点10分,移动安排保障人员王国顺到涉案现场配合被告华尔创公司施工及保障通信线路安全。8点25分被告华尔创公司施工人员张某某使用挖掘机将承德路人行道和快车道上层的混凝土、道板砖挖出后,王国顺要求被告张某某停止挖掘,并按照双方之前约定的方案实施,但被告华尔创公司现场负责人左某某对王国顺的要求不予理睬,指挥被告张玉祥继续使用挖掘机施工。8点31分王国顺在与被告张某某、左某某沟通无果情况下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在报警时,被告张某某已经将部分通信光缆挖断。在此情况下,被告左某某仍然要求被告张某某继续施工。8点34分原告和移动公司的通信光缆被挖断。8点40分左右,移动公司员工陈建忠、肖玉兵赶至现场,站在被告张某某的挖掘机下,以阻止其施工,国防光缆才未被挖断。被告张某某、左某某在明知涉案路段铺有通信光缆的情况下,仍然野蛮施工,导致原告光缆被挖断,致使原告的通信网络中断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过统计,因被告的野蛮施工行为,导致原告进行光缆抢修、修复、迁移,共损失268442.71元。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三被告均不予理会。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华尔创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不适合,诉讼被告的主体也不适格。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承担管线迁移的相关费用,本案属于市政工程,迁移是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要求,要求原告单位进行管网迁移便于施工,而原告怠于迁移,造成损失,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向市政管理局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案由及主体均不适格。2、本案属于市政管理局要求施工,市政管理局并没有要求向我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的相关管网审批及布局的材料,因此在此情况下的施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市政管理局承担。3、原告在诉讼材料中没有提及光缆设施的权属证明及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申报的相关审批证明,光缆的铺设作为非常严格的公用事业设施,应有完善的审批和报备手续。在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前,不能取得法庭对其所谓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支持。4、本案中原告要求因被告的施工破坏其电缆就要求迁改没有合理合法性,抢修后即迁改必须提供其合理性,也就是说抢修后不能使用目前来看原告至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其合法性应当提供城建部门的相关的审批与备案,作为光缆不是随便就可以在马路上迁改的,如没有城建部门相关审批即属于违建,依法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左某某辩称,同华尔创公司答辩意见。左某某系华尔创公司员工,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华尔创公司承担,左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是工地上的工人,短期受雇于华尔创公司,另外,事发时联通公司并未派员工到现场指导挖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左某某系被告华尔创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华尔创公司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 2019年7月22日上午,被告华尔创公司在承德路与大同路交叉口承德路西侧进行路面开挖施工,施工现场由其工作人员左某某指挥。因施工路面下埋有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的光缆及管道,为避免光缆及管道在施工中遭到破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下称移动公司)工作人员王国顺在现场监督施工。华尔创公司也被告知路面下安装有光缆及管道,要小心施工。 上午8时许,被告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对路面进行挖掘时,将埋在地下的联通公司及移动公司的管道及光缆挖断。光缆被挖断后,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淮海路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在公安询问笔录中,张某某称:“今天在承德路边的一侧,用挖机的爪子往下挖然后往西边拖,结果发现有一捆电缆被挖了带出来,之后就停工了。现场由左某某指挥。”左某某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称:“我是华尔创公司施工人员,今天早上8点左右,张某某挖机挖到了承德路西侧限速牌附近地块时,挖机爪子插到人行道板下面,往里扒的时候,把路边墩子也带起来了,就看到里面光缆断了。在挖光缆之前有个移动联通公司人员在场,具体什么时候来的我不清楚,当时我们施工的时候,那个工作人员喊叫慢一点,下面有光缆。我喊挖机驾驶员慢一点,控制速度,但不晓得他听没听到。”移动公司员工陈建忠在笔录中称:“早上八点多,我们移动公司员工王国顺在施工现场监管光缆线路。工程队施工时把移动的光缆挖断了。我们在施工现场就和他们的负责人交底说,下面有光缆,并告知了光缆的重要性,施工时要小心,但他们没有理睬,导致把下面的光缆挖断。当时他们施工时,我们有人在现场,当时发现挖断了一根光缆,我们施工人员上去制止,但施工队没有听,还是继续挖,导致后来所有光缆都断了,这个光缆是淮安长途光缆,从淮安通往扬州、沭阳、金湖和宝应。”联通公司员工李波在笔录中称:“2019年7月22日早上八点多钟,我们人员在场,施工方要进场开始施工,我们公司的现场监护人员王国顺制止他们施工,无果后于八点三十一分电话报警,后施工方继续施工将光缆挖断,我公司于八点三十三分收到干线故障及市区到淮阴区主干光缆中断,立即组织抢修部门开始抢修,于中午十二点多恢复。光缆断后造成整个淮阴区所有乡镇及主城区网络瘫痪长达2小时。”王国顺在笔录中称:“2019年7月22日早上七点钟左右,我就到承德路与大同路交叉口了,因为我是移动现场监护人员,我到现场时一个施工队在扒承德路与大同路人行道的道板砖,我就和这个施工队的负责人说:‘这个下面有省干线,你们施工时候慢点挖。’这个人就回应我说:‘我不是早就叫你们把线移走。’然后我说:‘我们这个杆线不是你们说想移走就立马能移走的,必须要省里批才能移走。’我们在谈这个话题的时候挖机已经把我们的省杆线挖出来了,我看到之后跟他们负责人说:‘你们等一下,我们领导马上就来,你跟我领导谈同意以后再挖。’在旁边的一个人连说了三声‘挖’。在这个时候我已经报警了,在报警时候我一边报警一边还说你不要再挖了,报警途中这个线没有断,在我报警后两分钟,我们领导到场了,当时线已经全部断了,领导到了以后他们还是继续强行施工,已经挖到地下面电线了,被我们领导阻拦下来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事发后,联通公司及移动公司均对受损光缆进行了抢修,并且将光缆线路进行了迁改。 审理中,双方对原告联通公司的光缆抢修及改迁整体工程造价意见不一。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横越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光缆抢修造价:36886.36元。2、整体改迁造价:152543.91元。为此,原告联通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则主张光缆抢修费中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5567.54元属重复计算,对于整体改迁工程费用不予认可,改迁工程与本案无关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36886.3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7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3759元,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8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2117元,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李洪昌 人民陪审员张桂珍 人民陪审员王桂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玉玲 书记员马慧敏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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