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增军与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621民初205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增军与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铁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铁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华北铁建和华北铁建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事实及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方式是送货方式,即被告向原告提出用货要求后,由原告直接将货物送达被告指定的北京市建筑工地,合同履行地时双方明确约定的,不存在对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而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因此,无论按照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贵院均对本案无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绍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晶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