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与怀化市海林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武陵医院、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202执恢36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海林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武陵医院、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的一审法院为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武
审判员银燕
审判员马宏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晓晨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