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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倪伟民
联系方式:0571-88994444
注册时间:1995-04-26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2号1401-2室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云计算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家用电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玩具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出版物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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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1004民初642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伟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实验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159.94元并赔偿违约金16476.33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台州市路桥区采购中心就路桥区教育局高清录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路采招[2017]35号)进行招标,原告173333.30元中标。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与项目实际采购使用人即被告签订路桥区政府采购合同。此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要求,被告与相关部门也验收通过,并签署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结算单。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电汇原告货款143173.36元。截止今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0159.94元,逾期天数1092天。根据路桥区政府采购合同十五条“违约责任”第2款“甲方(被告)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者,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为16476.33元。在近三年的时间内,原告多次上门或电话催讨,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实验小学辩称,其已按合同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方应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交付,但原告无故拖延期限,逾期29天,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违约责任约定,若逾期交付,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千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在待付货款中扣除,故原告交付货物完工后,其根据违约迟延交付期限在货款中扣除了30159.94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8日,原告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招标单位为台州市路桥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载明:路桥区教育局高清录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编号:路采招[2017]35号)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原告中标。2017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实验小学签订路桥区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高清录播系统设备,合同金额为173333.30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付款方式为项目自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违约责任:被告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被告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逾期交付货物的,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由被告从待付货款中扣除。合同另就货物内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调试与验收等一并作出了约定。2017年10月24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完成布线,2017年11月30日货到被告处,2017年12月5日开始安装设备,2017年12月18日,被告出具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项目验收意见载明合格。2017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0元。2017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载明微格教室录播系履约保证金30000元。同日,原告设备调试完毕。2017年12月21日,被告在扣除29天逾期违约金30159.94元后向原告支付微格教室录播系统货款143173.36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0元。 另查明,被告就路桥街道实验小学微格教室改造工程另招标,要求2017年8月20日前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被告作为发包人与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路桥街道实验小学微格教室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装修改造、水电改造等,签约合同价160318元,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按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顺推,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于2017年11月14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载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有部分问题需要处理:1.电箱板螺丝松动,2.电路安装不美观,3.门插销变形,4.门口地面不平整,5.门拉手、锁保险不灵活,6.门锁松动,7.门吸四个未装,8.设备安装后,各项灯管调试、清理。2017年11月21日,浙江百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监理单位提交整改回复单,载明:1.电箱板螺丝松动已拧紧,2.电路安装路线已重新铺设,3.门插销变形已更换,4.门口地面不平整已重新进行找平,5.门拉手、锁保险不灵活已更换,6.门锁松动已加固,7.门吸已安装,8.现场建筑垃圾及废弃材料已进行清扫。2017年11月26日,装修现场整改完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中标通知书、路桥区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结算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被告提交的路桥区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协议、投标须知前附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整改回复单、原、被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所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实验小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293.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浙江新远方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实验小学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马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金安妮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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