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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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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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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浙0782行审45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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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义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责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退还非法占用的6653.5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责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占用的6653.5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三、责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对被破坏的3290.5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至2019年8月,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未经审批,擅自将租用的廿三里街道大岭村莲坑自然村“旱塘山”地块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并长期堆放建筑垃圾。至案件调查勘测时,该地块已堆放厚度8-10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地块占地面积19640.5平方米(其中林地12987平方米,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剩余未处理面积6653.5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大岭村山,南靠大岭村田和山,西靠大岭村田,北靠大岭村山。未处理地块属大岭村集体土地,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耕地3290.5平方米,园地3058.4平方米,其他土地304.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3290.5平方米,一般农田2947.4平方米,园地11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04.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地块3290.5平方米耕地重度损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义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缴纳了全部罚没款,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处罚决定中第一、二、三项内容;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第四项内容缴纳罚款。2020年8月26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2021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更正告知书给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义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二、三项内容,由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来来 人民陪审员朱春荷 人民陪审员冯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晓云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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