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川3401民初714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西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事实与理由: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昭觉县中彝医院门诊住院楼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工程中,向原告租赁建材,双方在2020年3月19日签订一份《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至2021年3月24日尚欠原告租赁费563800.20元,同时未归还原告租赁物:10cm顶筒315个、20cm顶筒315个、30cm顶筒315个、钢管51587.6m、工字钢290m、十字扣件27130套、转扣1502套、直扣5600套、钢绳710根、顶托228套。审理中被告同意用已支付给原告的押金20万元充抵本案涉及的租赁费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563800.2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万元(押金),余额363800.20元在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同时要向被告出具国家税票。
二、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西昌市利贞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物(归还物品:10cm顶筒315个、20cm顶筒315个、30cm顶筒315个、钢管51587.6m、工字钢290m、十字扣件27130套、转扣1502套、直扣5600套、钢绳710根、顶托228套),如到期无法归还租赁物,被告将折价赔偿原告租赁物的损失费用,赔偿单价:顶筒10元/个、工字钢85元/米、钢管14元/米、扣件6元/套、钢绳10元/根。
三、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照第二项约定内容履行归还义务,逾期每天支付租赁费1000元。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87元、保全费3107元,合计7594元,由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594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给付案款时同时给付原告759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赵麦尔丹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