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 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学花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与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321民初27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砀城镇政府)与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砀城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被告长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邦、朱怀良,被告宏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砀城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招标代理费428000元及利息,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185960元、设计费1091880元、勘察费278000元、检测费287280元及利息。以上共计3271120元及利息(从垫付之日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责对砀城镇双里庙安置小区2#、3#、4#、5#、7#、8#、9#、10#、12#、13#、14#、15#楼瓦屋面共计2800平方米,2#、3#、4#、5#、12#、13#、14#、15#楼卷材防水共计11222.52平方米、损毁道路5560平方米进行维修;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委托山东法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2014年4月11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关于砀山县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该工程最终由长龙公司中标,2014年6月28日,原告与长龙公司签订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砀山县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5.2的规定,招标代理费应当由长龙公司承担。经砀山县大建设指挥部委托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对砀城镇双里庙社区项目拆迁、置换、补偿情况进行核查,2019年8月21日,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凯吉通审字(2019)第3182号审计报告书,审计发现,2014年由原告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砀山县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428000元应由长龙公司承担。此外,原告为该项目建设支出监理费1185960元、设计费1091880元、勘察费278000元、检测费287280元,根据原告与长龙公司签订的合同,上述费用应当由长龙公司承担。砀山县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项目建设于2017年12月11日全部验收,但近年来楼栋瓦屋面、卷材防水损坏,出现大面积严重漏水现象未修复,顶楼住户多已搬离,因该项目的工程质保金被长龙公司提前领取,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无法修复。另根据原告与宏耀公司签订的投资建设砀城镇双里庙安置小区合同第七条约定,宏耀公司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双里庙安置小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长龙公司辩称:一、关于代理服务费。1、根据2014年6月23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文件内涉及的相关内容。故砀城镇政府诉称的监理费、设计费、勘验费、检测费等费用,均不再中标范围内,要求长龙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依据。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费用,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3、招标文件1.5规定,招标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按国家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由中标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实际是招标代理公司没有要求长龙公司支付,而是招标代理公司与砀城镇政府直接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并开具了由砀城镇政府为付款人的发票,且已经计入工程总价款,宏耀公司已经全部支付,故长龙公司不应支付该费用;长龙公司认为,关于招标代理费,相关规定甲(砀城镇政府)、乙(长龙公司)均可以支付,长龙公司没有接到付款通知,招标公司开具发票要求甲方给付,不违背法律规定,且砀城镇政府已经认可并实际支付,故砀城镇政府无权要求长龙公司支付监理费、设计费、勘验费、检测费等费用。 二、关于监理费。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监理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所支付的费用,在建设工程总投资中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部分;2、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理管理的活动。故监理费应当由建设单位即砀城镇政府支付。 三、关于设计费。1、“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2条: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建、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的活动。工程勘察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勘探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2、“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19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为手段,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四、关于检测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此,招标代理费、监理费、设计费、勘验费、检测费等费用全部是砀城镇政府与上述收费机构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且砀城镇政府已经自行给付,上述收费机构从没有通知或要求长龙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如果砀城镇政府认为支付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只能要求上述收费机构返还上述费用,无权要求长龙公司支付。如果砀城镇政府认为是行使追偿权,更不符合法律规定。追偿权纠纷仅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本案不属于追偿情形,故砀城镇政府无权要求长龙公司返还,更无权向长龙公司追偿。 五、关于维修问题。长龙公司所涉工程,全部由砀城镇政府及其聘请的相关法定验收部门认定合格,均有书面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自竣工以来,长龙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已经及时予以维修、维护,从没有出现被投诉现象,至今均已超过缺陷责任期。砀城镇政府诉讼要求维修2#---15#共12栋楼,而按照中标合同书长龙公司承包的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项目是1、2、3、6、7、8、11号楼,其诉求完全超出承包范围;且双里庙居委会作为该小区的直接管理者,在(2020)皖1321民初162号案件中,已经书面证实没有质量问题。故原告诉称并要求维修楼房屋面、卷材防水、道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应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宏耀公司辩称:1.宏耀公司是涉案项目的投资方,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宏耀公司向砀城镇政府提供垫付资金的义务,砀城镇政府返还垫资资金。双方之间是投资合同关系,不是建筑工程承包关系,宏耀公司对该项目没有维修、保修及承担相应费用的义务,而且缺陷责任期已届满。2.宏耀公司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在建设安置小区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比如监理费、设计费、勘验费、检测费、招标代理费等,均归属于工程总造价总额之内,承担主体是砀城镇政府。3.宏耀公司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是砀城镇政府单方委托针对自己的工作内部进行的审计,对第三方宏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4.砀城镇政府滥用诉权,重复缠诉,故意浪费司法资源。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162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了砀城镇政府就涉案全部诉讼请求,砀城镇政府诉讼请求应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砀城镇政府庭审中认可长龙公司承包范围为1#、2#、3#、6#、7#、8#、11#住宅楼共7栋楼宇。2009年11月16日,砀城镇政府与宏耀公司签订《投资建设砀城镇双里庙安置小区的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资金来源:乙方垫资。乙方工作: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建设,负责该工程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及各种检测费用等。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014年4月10日,砀城镇政府与山东法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砀山县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建设项目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2)方式。(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2014年4月11日,山东法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发布《砀山县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文件内涉及的相关内容;招标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由中标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2014年6月26日,砀城镇政府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428000元。2014年6月23日,长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规定:中标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文件内涉及的相关内容,2014年6月28日,砀城镇政府作为发包人、长龙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本工程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里庙安置小区工程由投资商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详见投资建设砀城镇双里庙安置小区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双里庙安置小区1#楼于2016年1月20日验收合格、2#楼和3#楼于2015年6月19日验收合格、6#楼于2016年11月4日验收合格、7#楼和8#楼于2016年7月8日验收合格、11#楼于2017年8月29日验收合格,双里庙安置小区室外道路、绿化景观、弱电系统等附属工程于2017年9月8日验收合格。2019年8月21日,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受砀山县大建设指挥部委托出具《审计报告书》,主要内容为:一、依据补充提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建设砀城镇双里庙安置小区合同”投资回报条款双方不再履行,但调解书未约定“勘察、设计、监理及各种检测费用”的承担方;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造成无法维修;四、招标代理费428000元应由长龙公司承担。为催要上述费用砀城镇政府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砀城镇政府提交的《砀山县双里庙安置小区三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2#、3#、7#、8#楼及双里庙安置小区室外道路、绿化景观、弱电系统等附属工程,双里庙安置小区室外给排水、管井、小区大门、水泵房等附属工程,砀山县世纪名城小区西侧生产路市政工程)《审计报告书》(凯吉通审字(2019)第3182号)、《投资建设砀城镇双里庙安置小区的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结算业务申请书》;被告宏耀公司提交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皖13民终3039号民事判决书;长龙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复审)》,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长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原告砀城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费4280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5元,由原告砀城镇政府负担14385元,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龙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文慧
判决日期
2021-04-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