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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51-87790666
注册时间:2014-09-29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硫酸、盐酸的生产;农资及农产品的销售;电子商务业务;化肥经营;掺混肥生产销售;农用复合肥、复混肥、氮肥、磷肥、过磷酸钙、耐火材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氯化钙、中量元素肥料、有机肥料的生产销售;硫酸、盐酸、硫磺、液氨、磷矿石(粉)、钢铁、铁屑的购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硫磺、氯化钾、仪表仪器,机械设备,零部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肥料制造;化工原料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编织袋生产及销售;农产品市场管理服务;铁路运输代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生产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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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繁与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481民初471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远繁诉被告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洋实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5月8日、6月4日和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远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仁与被告贵州西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远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西洋实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18780.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瑞昌市山药种植户,种植山药多年。2019年5月6日原告方(5人)共在瑞昌市一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资门市部购买了价值40500元的由被告西洋实业公司生产的西洋魔力宝(黄腐酸钾复合肥,以下简称“西洋魔力宝”)肥料。原告按照包装袋上使用说明对正在生产期的山药进行施肥,随后山药根部出现坏死,叶片普遍偏黄,卷叶、落叶现象严重,营养生长明显不足,有枯萎迹象。为此,原告立即向瑞昌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瑞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现场进行了勘察和初步取证。施用了西洋魔力宝肥料的山药叶片偏小,明显变黄,根系稀少,有死亡迹象。而施用其他品牌肥料的山药生长正常,其叶色深绿,叶片肥厚,长势茂盛,根系正常。为查清原因,瑞昌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7月份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西洋魔力宝肥料进行检验,作出了编号为KW201907685号检验报告,该报告检出肥料含有0.36%缩二脲。随后为确定损失及损失与西洋魔力宝肥料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2019年9月15日瑞昌市农村农业局委托了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西洋魔力宝肥料与山药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原告吴远繁山药面积为12亩,损失为218780.88元。原告遂诉至法院,提此诉讼。原告当庭增加诉请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2333元。 被告西洋实业公司辩称:1、案涉肥料的生产商是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西洋实业公司是案涉肥料生产商没有事实依据。2、瑞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断案依据,理由是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而且鉴定程序不合法。3、原告提交的销售单据真实性存疑,仅有瑞昌市农业执法大队对原告的单方口述笔录不足以证明原告真实的种植山药面积和化肥使用数量。4、被告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缺陷,案涉肥料缩二脲、氯离子含量均在正常范围内,原告山药的减产与案涉肥料无关。5、造成山药减产的原因多种多样,将减产的主要原因归于肥料的影响没有事实基础。6、原告损失的计算不合理,原告索赔的损失属于预期利益损失而不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事人围绕着诉请和抗辩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吴远繁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农资商品销售单及原告吴远繁与徐德州、徐再新、徐世瑞、杨开孝五人合伙种植山药合同,证明原告购买了被告生产的西洋魔力宝肥料;2、投诉书,证明原告购买产品按使用说明对山药施肥后,发现山药坏死无法正常生长,遂向瑞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投诉;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瑞昌市农业农村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后对山药种植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施用了西洋魔力宝肥料的山药死亡或根茎极小;4、现场抽样肥料图片;5、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被告生产的西洋魔力宝肥料成分及含有缩二脲;6、鉴定意见书,证明瑞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种植山药的损失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案涉肥料因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损失,其中原告损失金额为218780.88元;7、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关于其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说明;8、使用案涉肥料地块与使用其他肥料地块山药藤长势对比相片光盘一张及山药种植户与西洋实业公司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9、鉴定费发票及瑞昌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瑞昌市农业农村局为原告垫付了2333元鉴定费,且已从原告处收取。 被告西洋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2、产品外包装袋、铁路发货单、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案涉肥料生产厂家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3、山药种植管理视频光盘、瑞昌山药生产技术规程、瑞昌山药种植操作规程;4、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国家标准,证明案涉肥料产品质量合格,案涉肥料中缩二脲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符合国家标准;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徐德州等人山药基地现场勘察图片,证明原告施肥点与山药根系相隔9-12cm或18cm,远超案涉肥料外包装标注的4-5cm,2019年7月23日原告种植的山药藤蔓茂密,不可能出现根系坏死;6、瑞昌市公证处《公证书》及山药挖掘现场录像光盘、经销商回访录像光盘;7、全国气象干旱综合监测图、江淮地区降水量历年变化图、新闻报道、气象证明、气象资料等,证明2019年干旱是导致原告山药减产的根本原因;8、南昌赣江公证处《公证书》及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明很多研究表明缩二脲、氯离子在低含量的时候不会对农产品造成损害,鉴定意见书推论含氯离子对作物有危害没有科学依据;9、鉴定许可证样本,证明农业生产过程中作物损害、损失的因果关系及价值评估已纳入司法行政管理的范围,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无司法许可证书,也无专业资质证书。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本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证。 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瑞昌山药种植户,与徐德州、徐再新、徐世瑞、杨开孝五人在瑞昌市合伙种植山药。2019年5月6日原告方共在瑞昌市一方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资门市部购买了价值40500元的由被告西洋实业公司销售的西洋魔力宝肥料,原告使用该肥料对山药进行施肥后,发现山药出现坏死迹象,无法正常生长。2019年7月22日,原告等山药种植户向瑞昌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瑞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后,对原告等人种植的山药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抽样取证,原告的山药种植面积经瑞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查为12亩。为查清山药受损原因,瑞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案涉肥料进行检验,2019年8月8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KW201907685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肥料中氯离子含量为2.5%,缩二脲含量为0.36%。而被告产品外包装袋上未标注含缩二脲,且被告因案涉肥料未标注中文警示,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到了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15日,瑞昌市农村农业局委托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等人的山药损害与使用案涉肥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告等人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5日,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作出农科院[2019]植鉴字第1128号鉴定意见书,结论是“瑞昌市、范镇的216亩山药地西洋魔力宝(黄腐酸钾复合肥)与山药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现场山药损失总值为:现场山药种植面积×亩均损失产值,即:216亩×18231.74元/亩=3938055.84元。”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瑞昌市农业农村局先行垫付鉴定费用74000元,后已向原告等人收取,其中原告吴远繁分摊金额为2333元
判决结果
被告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远繁218780.88元、鉴定费2333元,共22111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7元,由被告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彭卫勇 人民陪审员江华 人民陪审员郑小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冯超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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