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5民终227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小伟及原审被告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称其与被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段明树
审判员黄映瑾
审判员杨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施婷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