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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联系方式:0429-5437711
注册时间:1990-12-25
公司地址:铁西104号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械设备租赁;施工劳务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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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与兴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1481民初2035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与被告兴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9日、11月20日、12月12日、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张春生,被告兴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2日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施工,在施工期间,将原告埋在地下的电缆损坏,深水井一眼损坏,而且施工中将土堆在路边,2018年8月14日下大雨的水不能排出,流入原告修建的水塘内,将水塘护坡冲毁,给原告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赔偿问题与实行协商未果,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0000元。 兴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做为高铁站配套公路实际施工人,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图纸进行施工,被告施工道路范围内土地和地上物已被政府征收,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施工土堆距离被告的水塘相距甚远,没有证据证明土堆与水塘损坏有任何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速铁路兴城西站配套公路系被告施工建设,高速铁路兴城西站配套公路按图纸设计需经过原告承包的土地,2018年6月25日至27日被告在公路的施工过程中,将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的深水井一眼及为该水井供电的电缆线损坏。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还将施工过程挖掘的土堆在公路边。原告认为被告堆土导致下雨产生的雨水不能排出,流进其承包的鱼塘内及空心砖厂院内,造成鱼塘围墙护坡被冲倒,污水造成鱼塘内的观赏鱼死亡,空心砖厂院内的房屋下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电缆、水井一眼、水泵一台、鱼塘护坡、鱼塘内养殖的观赏鱼死亡锦鲤、房屋下沉、开裂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海馨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委托事项进行损失评估,2019年10月14日辽宁海馨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辽海馨评鉴字[2019]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电缆损失价值6000元、水井损失9870元,其他各项损失均有数额。原告对评估机构评估的个别项目损失有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鉴定人对原告、被告对评估报告中的意见分别进行了解答,最后原告、被告双方均认为该评估报告中缺少被告施工中堆土与下雨雨水进行鱼塘和空心砖厂院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通过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申请的被告施工中堆土与下雨雨水进行鱼塘和空心砖厂院内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是否导致鱼塘内的观赏鱼死亡、鱼塘围墙护坡损坏、空心砖厂院内的房屋下沉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以鉴定事项超过评估机构评估业务范围、范畴为由,终止鉴定项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了被告施工毁坏电缆线、深水井照片3张、资产评估报告,被告提供施工图,鉴定机构出具的申请评估业务委托终止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载卷为凭,上述证据经过公开质证及本院的审查,符合证据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兴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军经济损失15870元; 二、驳回原告李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1935元,由被告兴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忠臣 人民陪审员陆航 人民陪审员何芳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啸宇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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