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友宝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赫之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0202民初3795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友宝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赫之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2016年11月17日,贾友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贾友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友宝负担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李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春海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