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平与折浪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881民初2288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润平与被告折浪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润平到庭,被告折浪浪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讼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张润平给被告折浪浪供应蔬菜粮食,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蔬菜款10300元,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5400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折浪浪在原告张润平处购买粮油、蔬菜共计10300元,被告折浪浪及杨喆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00元,剩余货款5400元未予支付
判决结果
限被告折浪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润平蔬菜、粮油款5400元。
若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折浪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白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雄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