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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
联系方式:0372-3627616
注册时间:2012-04-16
公司地址: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
简介:
建筑、土地平整、水利建设、建材经营、水暖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服务、河湖整治工程服务、堤防工程服务、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施工、古建筑工程、凿井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苗木果树销售;建筑材料批发、销售;温室大棚建筑材料销售;温室大棚施工、房屋拆除服务、垃圾清运、实验室装修、通风净化系统、设施农业建筑工装工程(含蔬菜大棚)、设施农业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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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622民初1098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勤海、孟昭国、被告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501827.3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承建的36#、37#仓库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承建玖洲国际现代物流36#、37#仓库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184014.34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承建的玖洲国际36#、37#仓库,被告目前已给付工程款1032187元;2、原告承建的涉案仓库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在工程价款中减去因质量原因需要加固的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原图纸工程最终结算费用表、工程最终结算书、36#、37#仓库工程量确认单,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提交的淇县诚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有明显涂改痕迹,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甲方将位于淇县的玖洲国际现代物流36#、37#仓库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约定“2017年9月30日前交工,工程总价700万(暂定价,以双方核定工程量签字确认为准),乙方包工包料,2017年10月31日前,经预检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的90%,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7%,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施工单位将合同内工作完成后,经初验合格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无法验收,视为验收合格。”2017年9月30日,原告施工完毕后向被告提交完工报告,2017年10月21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完工报告签署意见:经现场检查,施工现场已按图纸施工完毕,待施工资料、检测报告齐全后,于2017年11月21日前报监理部检查资料后,可进行竣工验收。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完工报告签署意见:现场已按合同及图纸内容施工完毕,待资料齐全后进行竣工验收,3日内将钥匙交甲方。同日,原告将其施工的全部工程移交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对涉案工程未组织验收。经核算,2018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6#、37#仓库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总价款为6184014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2190元,2019年1月11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39997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合计103218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151827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以556561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以5998493.5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以5856303.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以60418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以55018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以5151827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12.79元,由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00.66元,被告河南省玖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711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王树民 人民陪审员李希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亚坤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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