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郭炳连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豫行申271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因与郭炳连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行终1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证据不足,缺乏合同依据。(二)二审判决让被申请人以3000元价格购买其多选面积的房屋,违反2019年1月16日《文化路项目回迁安置房选房方案》。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凤强
审判员卢瑜
审判员秦娜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雨蒙
书记员李路通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