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182执2162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绝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82民初3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1251554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苏1182执2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武
审判员吴春洪
审判员张卫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文佳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