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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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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哲与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辽0404行初157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哲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系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大鲜村二组村民。原告分得的承包地在村委会有记载,登记的户主名是原告父亲宋泰一,承包面积是6.9亩,当时的组长金明吉对这一事实签字予以确认。原告一直未耕种该地,现由李明大耕种。现原告找不到工作,欲收回承包地自行耕种,但李明大不肯返还。原告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申请解决其与李明大的纠纷,被告未予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对原告未实际取得承包地作出处理决定;二、确认位于顺城区××××、登记户主名是宋泰一、面积为6.9亩的承包地归原告所有;三、李明大将争议土地归还原告耕种。 被告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的申请,且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宋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哲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刘金梁 人民陪审员马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姜雪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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