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科生物医学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执1342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景华、王见文、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科生物医学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等方面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执行系统的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景华
审判员王见文
审判员葛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明杰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