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詹金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05执14119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重庆育恩联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詹金星、黄丽琴、詹新辉、林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111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育恩联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詹金星、黄丽琴、詹新辉、林春梅支付借款9961808.8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渝0105执14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吉志
审判员龚建勇
审判员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马作明
书记员郑羽茜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