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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舒向健
联系方式:15152575735
注册时间:2010-06-23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红旗路8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治理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航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输变电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物加固;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园林绿化的养护;园林设施设备(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安装;树木、花卉、草坪的种植和销售;花卉、草坪的租赁;建筑机械、钢模板租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混凝土、水泥及制品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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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812民初10863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移动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王旭、被告华尔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淮安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华尔创公司赔偿通信抢修、管线迁移损失1104313.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0日,为避免施工破坏通信光缆,我公司向华尔创公司提出需采用人工作业,将通信管道内的光缆挖出,用钢管支撑保护后,再进行污水管道开挖施工,待污水管道施工结束后,我公司再将管线安置在污水管上侧。该方案得到华尔创公司认可。2019年7月22日上午,我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配合华尔创公司施工,保障通信线路安全。然而,华尔创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不按事先说好的方案做,且不听劝说,将我公司通信光缆挖断。致我公司的通信网络中断,给我公司造成抢修、迁移光缆损失1085767.43元。 华尔创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属市政工程,迁移是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要求进行,我公司是按照市政局要求施工,市政局没有向我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相关管网审批及布局的材料,后果应由市政局承担,淮安移动公司对我公司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淮安移动公司在不能提交光缆设置权属证明前,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我公司员工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用挖掘机将光缆挖断是事实。 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7月22日上午,华尔创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本市承德北路和大同路交叉路口西侧人行道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将淮安移动公司铺设在地下的移动光缆挖断13根。 鉴于华尔创公司对淮安移动公司主张抢修费456255.87元、迁改费648060.02元不认可,经淮安移动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豪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0月21日,泽豪公司作出泽豪鉴(2020)015号“大同路与承德路光缆抢修及迁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 方案一:损坏的光缆抽了重新敷设,套用电信定额的鉴定金额为965370.43元(其中抢修部分为390276.90元、迁改部分为575093.53元)。 方案二:保留原有光缆,从两头手井处抽取原预留长度进行熔接,套用电信定额的鉴定金额为953727.24元(其中抢修部分为378633.71元、迁改部分为575093.53元)。 方案三:损坏的光缆抽了重新敷设,套用房建定额的鉴定金额为786820.16元(其中抢修部分为189403.81元、迁改部分为597416.35元)。 方案四:保留原有光缆,从两头手井处抽取原预留长度进行熔接,套用房建定额的鉴定金额为774773.34元(其中抢修部分为177356.99元、迁改部分为597416.35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抢修费378633.71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9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5054元、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85元;鉴定费110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范正祥 人民陪审员于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姝言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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