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102民初1592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8542.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5708542.5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450131400000000147]为申请人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
公司名下价值5708542.5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
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谢明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全保
书记员廉思静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