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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3-82083928
注册时间:1998-01-22
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135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水污染治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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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宜徐商初字第127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与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晓峰、陆凤姣,被告中元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中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孟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地龙公司诉称:中元安徽分公司向他公司购买电缆线,于2013年6月27日、2013年10月31日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他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和中元安徽分公司的要货通知按时交货,货款总计为5368645元。现所有货款均到期,中元安徽分公司支付3622590元后,余款未按约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中元安徽分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他公司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中元公司是中元安徽分公司的总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公司支付货款1746055元,承担200000元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1450000元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96055元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公司辩称:天地龙公司与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天地龙公司的电缆是哈尔滨某公司的甲方指定材料,电缆买卖往来发生在天地龙公司和哈尔滨某公司之间,中元安徽分公司只计取2%的财保费和税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天地龙公司与中元安徽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中元安徽分公司向天地龙公司购买电缆线,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天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30%计820000元作为预付款(定金),出卖人收到预付款(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货到签收后30日内支付总货款95%计1780000+820000元,余款在一年内付清。余款支付时间以货物全部交付完成之日起计算,付款方式为汇票或承兑汇票,但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违约责任为:出卖人逾期交货,支付买受人逾期交货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支付出卖人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天地龙公司实际发货总价款为3622590元,中元安徽分公司已付清该款。 另查明:2013年10月31日,天地龙公司与中元安徽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中元安徽分公司向天地龙公司购买电缆线,该合同除载明电缆线的名称、型号规格外,还载明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天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200000元作为预付款(定金),出卖人收到预付款(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货到签收后30日内支付总货款95%计1650000元,余款在一年内付清。余款支付时间以货物全部交付完成之日起计算,付款方式为汇票或承兑汇票,但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违约责任的约定与2013年6月27日的买卖合同相一致。天地龙公司实际发货总价款为1746055元,中元安徽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收到全部货物,但未能按约付款。 2013年8月-11月期间,天地龙公司向中元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为53686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查明:中元安徽分公司系中元公司下属分公司。 审理中,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公司提供了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基地项目变电所引出电缆线价格洽商会议纪要复印件、报价单复印件,证明在他公司与天地龙公司签订合同前,本案所涉工程的电缆采购已由甲方指定好了,是甲方和天地龙公司谈妥买卖细节后,再要求他公司向天地龙公司购买指定电缆,他公司没有从中赚取利益,电缆买卖合同关系均发生在天地龙公司与甲方之间。天地龙公司对上述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发货单、报价单、要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元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天地龙公司货款1746055元及违约金(其中1650000元自2013年12月12日起、96055元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中元公司对中元安徽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天地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25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25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天地龙公司垫付,中元安徽分公司、中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天地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合议庭
审判员汤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静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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